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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期。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业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花溪唐记重庆牛肉面馆的小碗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 SP22101804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贵阳花溪唐记重庆牛肉面馆的小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筑花市监处字[2023]2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唐记重庆牛肉面馆停止使用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是餐具抽检,无法召回。
经当事人排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时间不足,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花溪羊气点羊肉粉馆的筷子、IM电竞小碗、 蘸水碟,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21018048、SP221018046、SP221018047,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花溪羊气点羊肉粉馆的筷子、小碗、 蘸水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筑花市监处字[2023]28号)。
(三)花溪羊气点羊肉粉馆停止使用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是餐具抽检,IM电竞无法召回。
经当事人排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时间不足,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花溪区黔惠茗便利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HN ,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花溪区黔惠茗便利店经营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的芹菜前,向供应商贵阳花溪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索要了送(销)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残留快速检验报告》《花溪区农残速检记录》,同时超市内部制作了《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芹菜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等进货查验义务,其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2月24日,经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予以免予处罚。(筑花市监处[2023]0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黔惠茗便利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IM电竞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对进货商加强检测和查验不够严格,该经营户在未知的情况下进行了购入并销售,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经营的菠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HN ,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经营的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的菠菜前,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的惠民菠菜前,与供应商贵州贵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向供应商索要了产地证明、贵州贵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农产品合格证,同时超市内部制作了合力超市农副产品送货清单、进行了食品快速检验,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惠民菠菜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等进货查验义务,其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经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予以免予处罚。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对进货商加强检测和查验不够严格,该经营户在未知的情况下进行了购入并销售,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经营的大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HN,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IM电竞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经营的大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的大姜前,与供应商索要了大姜的产地证明、贵州恒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贵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销货清单,同时超市内部制作了进销货记录,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大姜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等进货查验义务,其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交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好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3月10日,经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予以免予处罚。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大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对进货商加强检测和查验不够严格,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一)抽检基本情况花溪丰美宜家果蔬超市经营的老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 ,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花溪丰美宜家果蔬超市经营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2年11月23日,我局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NO:FHN,于当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花溪丰美宜家果蔬超市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碧桂园印象花溪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1份,同时现场制作《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后因疫情、春节放假、人员调动等原因,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电话联系,IM电竞当事人均以多种理由推脱未来我局进行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现场勘查,花溪丰美宜家果蔬超市店面大门紧闭未开门;2023年3月13日再次现场检查,花溪丰美宜家果蔬超市店面门头已拆除正在装修,电话联系该店经营者韦福美,韦福美拒绝到场,自称电话打错不认识韦福美。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第(四)项“(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中止调查。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